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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转让条件的疑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转让条件的疑问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指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概念是什么?投资总额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zjl(贵州)
提问时间:2010-03-03 10:1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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