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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75岁老头屡次毁掉界址强占他人土地该不该110协助处置

利用75岁老头屡次毁掉界址强占他人土地该不该110协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介于以上规定,请问,(1)其中“公私财产”是否包括分配给他人的土地?(2)反复故意将行政机关界定的界址偷毁,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3)故意利用70岁以上老翁钻法律空子,屡次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的违法行为,到底如何处置?是否任其逍遥法外?(4)110有没有义务处理因界址引起的纠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正道何在(江苏)
提问时间:2012-04-2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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