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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学法律的,解决一下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

谁是学法律的,解决一下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 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选A的人的观点:1、 
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地方性法规无权对诉讼活动制定规范,因此乙市“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是越权立法,该法规无效。 
(2)《行政诉讼法》第7条属于一般规定,即适用所有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类的行政诉讼作出的特别规定,法律的适用规则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因此,甲市法院应按《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此案。 


选B的观点: 
(1)“收容遣送”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如果欲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甲市、乙市的人民法院均有权对此管辖,但丙市既非原告所在地(注意“收容遣送至丙市”意味着是在丙市放人的,丙市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又非被告所在地,所以丙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据此,如果该案件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由于甲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不能移送其他人民法院,何况丙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C、D两选项肯定错误,不应选。 

(2)“复议前置”(即“复议必经”)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都可以规定。“法规”,在立法法上,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也是一种法规。因此,本题中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3)甲市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适用乙市地方性法规呢?也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应当接受外地地方性法规的约束。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本题中的行政案件发生在乙市,因此,乙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于这个案件,而不管这个案件在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审理。 

(4)既然乙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题的行政案件,那么这个地方性法规“复议前置”的规定就应当遵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七项,甲市法院应当采取B选项的处理方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g(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8-08-2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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