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请问用怎么证据鉴定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例如新用人单位说劳动者自己来我单位、或者说原用人单位卖掉一些机器给新用人单位劳动失业了到我这里上班。劳动者用怎么证据能证明呢?这条例对劳动者有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fr998……(广东)
提问时间:2008-11-12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