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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租赁A饭店一年,租赁协议由甲和A签订。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后甲与乙丙丁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在租赁A的期间内的3月至6月甲支付乙丙丁每人每月7000元后盈亏均由甲负责。现甲已按约定将3月4月的钱支付给乙丙丁,但是此两个月支出后并无盈余且不能保证5月6月的盈利。甲现在不想再继续支付。

 问:甲与乙丙丁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本人个人观点:合伙企业法明确约定: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N(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2-04-1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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