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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转让承包合同的纠纷

关于土地转让承包合同的纠纷 早在1985年底我父母因为没有耕作能力而把自己的几亩地转让给同村的3个人耕作,提出的要求是要求代为交纳公粮,而没收过一分钱的租金,当时跟每人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承包合,内容是:经双方协定一村社元***转让庙门口土地给本村社元***,承包时间由86年开始至生产队收回止,如生产队不收回时间即长期,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得任何理由取回或交回,承包者并应交粮给转让者的区粮所,公粮和其他粮数字…………然后下面就由证明人双方签名,并加盖了大队的公章。
现在我父母想拿回自己的土地,并以3000元作为清苗费的补助给每一个人,3人中有两人已重新签名作实并接受了3000元的补助费,但这两个其中一个现在反悔想要更多的钱,而当时他是叫他老婆代签代拿的,他这样做应不应理会,是不是他老婆签名也具法律效力?3人中有一个就完全不签名不要钱,拒绝交回土地,但这个人原来不是转让给他耕作的,而是他问另一个承包者拿来耕的,他没签任何合同,这人是不是也不作理会?请问以前签的这份合同现在还具有法律效力吗?现在不用交公粮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份合同已自动终止?可以无条件拿回土地了吗?(这几亩地政府到现在每年都有补助费补助给我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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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01219……(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4-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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