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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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各大律师 因清明节前回娘家一次,妈妈烧了点好吃的菜给我和我的丈夫吃,但是弟媳妇知道后,就跟我妈妈吵嘴,叫我妈妈去吃农药。。。。演变成她发信息骂我是不下蛋的母鸡,连杂种都生不出来的。因为我去年流产了,就是因为帮娘家上山做事流产的,也不是第一次骂了。而且在家里总是直指着我妈妈鼻子骂,因为我妈妈身体不好,为了他们真是做了到身体累垮。。。。所以我当时非常气愤,我当时带板手去找弟媳妇算账,事后打起来了,报警了,警察来了,问了几句话警察就走了。我当时就把扳手扔了。过了几天之后派出所民警让我去做笔录,当时做的笔录时说我没有带扳手的,第二次派出所民警又传唤我,说我讲的事实情况与别人给的证据不符。让我承认,我当时没人承认,但是那个派出所的警察,据说是所长,指着我鼻子骂我泼妇,还用脚踢我,还对我动手,事后,我承认了。
我不知道当时到底打到弟媳妇哪儿了,但是弟媳妇受伤住院了,说要告我 谋杀
我想咨询的是,我应该承认我带扳手嘛?我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还有那个所谓的所长对我动手,是对的嘛?我可以投诉他吗?,
谢谢各位律师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梅村村花(安徽-宣城)
提问时间:2012-04-16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