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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精神病人遗弃及抚养

精神病人遗弃及抚养 你好:
   律师,是这样的,1999年王某(女)和邻村何某(男)登记结婚,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时女方精神有点问题,生活还能自理,男方精神正常,2000年双方育有一女,2003年2月男方以到城市打工为由将女方送回娘家,然后男方收拾好家产带上孩子到城市后失踪,以后再也没有回去看望女方,也没有电话联系过女方,作为母亲的女方在失去孩子的痛苦和经济没有着落,精神病情更加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时常打骂父母,由于找不到当事人,事情一直没有解决,现在我想问律师问题如下:
    1.男方构成遗弃罪吗?
    2.由于女方在遗弃先是精神病人,比一般的遗弃罪要严重些?
    3.现在找不到男方,如何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男方户籍未变。
    4.如何讨回这些年因遗弃精神病人产生的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家人精神损失费
再次我真诚感谢律师提供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老疙瘩(重庆-永川)
提问时间:2012-04-16 10:2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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