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朋友喝酒,朋友酒后开摩托车事故死亡,一起聚餐者的承担责任吗?
都要承担责任。
应朋友之邀吃饭喝酒,不料,男子却在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的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认为其在死者饮酒时未尽劝阻义务,且酒后也未尽护送义务,应担责。对此,三被告极力辩驳,甚至否认当晚与死者一起饮酒。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今年4月20日,宿迁市宿城区农民蔡某应友人陈某邀请,前往镇上某酒楼吃饭。蔡某到酒楼后发现,除陈某外,饭桌上还有另外两人:丁某和张某。由于多日未见,席间,四人推杯换盏,喝得甚是欢畅。
晚上9时许,酒足饭饱后的蔡某便骑着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在途经某三岔路口时,摩托车翻到了沟中,蔡某身受重伤,后不幸死亡。经检测,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97mg/100ml。事故发生后,蔡某的妻儿找到陈某等人了解情况,他们认为,陈某等人与死者共同饮酒,在其饮酒过量时未尽到劝阻义务,且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时,三人也未尽到阻止和护送的义务,最终导致蔡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人对蔡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此刻,陈某等人却矢口否认当晚与蔡某一起饮酒。
无奈,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陈某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因蔡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37960.25元。
男子酒驾死亡
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
案情>>>
同饮者否认一起饮酒 死者家属举证
庭前审查阶段,陈某等三人坚决否认自己于事发当晚和死者一起喝酒。之后,蔡某家属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当晚死者系被陈某邀请外出的。所以,三人对蔡某当晚与自己一道饮酒,以及蔡某发生事故死亡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
但张某称,当天晚上是蔡某请求陈某和丁某商谈事情才饮酒的,而自己是陈某请来玩的,他和蔡某并不认识。且在饮酒期间,蔡某准备开第二瓶酒的时候陈某曾阻止过他,也没有让他喝酒,并且在酒后也要求蔡某随自己一起回家,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蔡某自己走了。鉴于此,他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及明细有异议。何况,死者酒后驾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同时,陈某辩称,自己并未宴请人,真正请客的是蔡某,自己仅是替蔡某去买单,且结账后,蔡某已将餐费还给了自己。
死者负主要责任 同饮者负次要责任
宿城区人民法院查实后认为,造成蔡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是,蔡某驾驶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该机动车未经登记,也未佩戴安全头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所以,醉酒并非蔡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唯一原因,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蔡某自身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与此同时,陈某等人虽无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蔡某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三人对蔡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陈某的辩解无证据予以佐证,所以认定陈某即为宴席的宴请人,他对蔡某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蔡某进行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何况,陈某在其他二人离开后,才与蔡某一起离开,在蔡某酒后驾车离开时,他应当劝阻或护送其回家。因此,陈某对蔡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更大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原告6000元,丁某和张某各赔偿原告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