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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行人应该负责人吗?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行人应该负责人吗? 2016.10.06 晚九点左右(小雨),宝坻北城东路靠近天锦园小区路口红绿灯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母亲散步回家的途中在马路的南侧横穿马路,在马路中间的时候停下,查看对面有没有车的时候,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撞到,翻身倒地时锁骨骨折,身上多数擦伤淤血,当时我母亲没带手机,然后肇事司机以他家里是开诊所为由将我母亲拉进轿车,开车回家,据我母亲介绍说当时肇事司机带她回家后,有肇事者父亲打车带我母亲去的宝坻县医院(之后再没见到肇事者),肇事者父亲垫付8000元治疗费,并在联系和见到我父亲之后留下书面保证书声明肇事司机负全责及先行赔付5万元治疗费用(称次日10点送达),但是次日肇事一家以还在筹钱为由拒绝来医院,我父亲因此选择报警。我最近也在关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类的文件及法律条文,处理问题的交警说我母亲表述得不详细,影响责任认定,据说有可能对我们不利,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行人应该负责人吗?如不服责任认定判决应该怎样做?提请上级审查还是怎么办?求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洳应穗星(天津-宝坻区)
提问时间:2016-10-2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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