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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这样的制度规定有效吗?

请问公司这样的制度规定有效吗? 1、于试用期内,如表现尤为突出,由主管呈批,主管经理核准的情况下,公司予以酌情缩短使用期限,而对试用不合格者,公司可适当延长其试用期(延长的总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半年)或予以解除试用处理,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jp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4-12 15:18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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