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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律师您好!我是企业一名职工,固定工资4000,14年9.1入职,合同签到17

付律师您好!我是企业一名职工,固定工资4000,14年9.1入职,合同签到17 付律师您好!我是企业一名职工,固定工资4000,14年9.1入职,合同签到17.12.31,试用期14.9.1-14.11.30,试用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于今年6月10日至9月22日在家休产假(剖腹产),产假期间工资表发放工资为1660/月,现处于哺乳期,公司于昨天宣布清算,所有人员遣散,公司今天跟我谈,意思是按照工作年限补我2.5个月经济赔偿金,而由于产假期间工资只有1660/月,直接降低了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他都没有,而且产假期间的1660/月工资要从我的生育金中扣除。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以下要求是否合法:1.产假期间工资按4000发放,而不是1660;2.经济补偿金2.5个月,因为哺乳期再要求+1个月经济补偿金;3、生育金全额支付给我,不得扣除1660/月;4.试用期期间社保补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6-10-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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