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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卖方误解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物品数量,生产过多,想由我买方承担全部。

卖方误解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物品数量,生产过多,想由我买方承担全部。 因我公司需要一批下料后的钢板做设备,和一家钢板下料的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所下钢板为特殊尺寸(Φ3632×Φ3410/8拼,即外圆直径3632mm,内圆直径3410mm这样的一个空心圆),由于尺寸大,需要用8块这种规格的扇形板拼接而成,由于合同上写的数量是8件,即这样的扇形板8件,而卖方理解为拼焊后这样的空心圆盘8件,所以在下料上下了这样的扇形板8×8=64件。在当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上未写明所需下料后钢板的大约重量以及总金额,只在附注栏里写了“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在前期所给卖方的报价单上也写明了规格:Φ3632×Φ3410/8 件数:16 以及单重(每块扇形板的重量):约85KG. 我方认为,对方只负责下料,合同签定前双方都明确。我方所标的8件 即8块扇形板,在拼焊成空心圆盘之前单个的物体成为件。而对方坚持认为8件为8个拼焊后而成的空心圆盘,固在钢板下料多下了56块这样的扇形板。对方要起诉我公司,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哪方会胜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mani8……(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2-04-1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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