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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红庆,男.1933年4月6日出生,回族,方城县独树镇棉花厂退休职工住棉花厂家属院.
被告武永欣,男,41岁,住方城县杨楼乡老杨庄,系豫D-R1116号中华牌SY7182NS轿车车主及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工司.
代表人:谢鲁经理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西北角.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原告的医疗费,护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出院后的护理费,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80000元(不含被告武永欣一支付的26000元)中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工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有被告武永欣赔偿.
2.诉讼费由被告员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武永欣驾驶自己所有的豫D-R1116号中华牌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0330公路叶县马庄乡李庄村第一盐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颅脑严重损伤,虽经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叶县人民医院收住治疗三个多月后出院旦未恢复以前生活,不能自理,动则须专人护理陪伴,经鉴定原告损伤已构成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于2008年12月13日以公交准字(2008)第33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武永欣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武永欣在支付26000元医疗费用,持不再支付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经调解多次无果,原告只好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分工司在对豫DR1116号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永欣赔偿,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呈
叶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洪庆
2009年4月17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叶县法院(河南)
提问时间:2010-02-23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