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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耕纠纷
土地代耕纠纷 信访材料
张掖市政法委韩正明书记
申诉人:刘建平,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三社,电话号码:15309368245。
申 诉 请 求
一、请求重新审理申诉人刘建平与李成土地代耕纠纷一案,撤销临泽县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申字第07号民事裁定。为本人讨回公道。
二、请求返还本人承包地1.2亩,承包荒地0.6亩。
三、责令李成返还2004-2012年的粮食直补惠农财政补贴750.46元。
四、请求申诉人刘建平与李成土地代耕纠纷一案的(2007)临民初字第254号诉讼费,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村民李成承担。
五、请求查处并追究原村委会作假证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我这五年来上访申诉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情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理时对双方的书面证据没有当庭质证和辩论。
我与李成土地代耕纠纷一案,经沙河镇司法所调查,西关村委会时任村长2001年与23户农户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任何关系,并出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为依据,于2007年2月2日经临泽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在3月12日开庭后,一审法官李鼎龙得知本人与时任村长和社长有矛盾后,要求我先撤诉,之后把村委会一起告上,从此让我钻进了他们设计的圈套。一审法官李鼎龙一审期间,欺骗本人,在审理期间在我这里多次索贿未果后不让我发言和提供书面证据,让本人进入了他设计的第二个圈套,结果在判决时对对方伪造的证人证言就作为了定案的依据。致使我败诉。
二、二审法院为了维护一审的既判力,使用国务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书面事实证据,前后矛盾错误重重,判决明目仗胆,不顾事实而恣意妄为的枉法裁判和违法判决找维持的理由。再审时法官对我提交的全部书面证据断章取义掐头去尾,严重违反国务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致案件使一错再错。
理由如下:
证据1、1999年9月8日临泽县沙河镇马郡滩水库修建按照土地面积摊派的资金,工日、石料分配表。
该证据证明2001年土地重新发包前我的土地面积是2.86亩。
证据2、2001年4月10日、2001年9月25日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提留和乡统筹分推表(按照土地面积分摊)。
该证据证明2001年元月土地调整后我的土地面积还是2.86亩,证明我的土地没有变化,也和其他23户农户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任何关系,与58户农户的签名(伪造的,可以调查进行笔迹鉴定)表也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3、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西关三社2002年9月18日农村税费改革定亩、定产、实税表。其他所有都签名盖章了,只有我刘建平一栏没有签名盖章,证明我并没有提出退地申请。我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谁也没有权利剥夺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4国家对农民进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本人连续多年为了要回其代耕的土地一直没有领取该补贴。
证据4、 土地承包合同。
该证明1998年我承包沙河镇西关村的土地是2.86亩。
证据5、土地经营权证。
该证据证明我的承包地是2.86亩。
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刘建平与李成均系西关村三社村民。刘建平在1998年二轮承包耕种土地2.86亩。2001年春天,西关村三社调整土地,将未分配的集体机动地及农转非人口收回集体土地向想扩大耕种面积的农户分配。确定的分配方案为,不论分配地块大小,每户一块。在当时调整土地过程中,其中李成分得农户原高明亮的位于临近西关八社路边的0.88亩的一块耕地。刘建平的2.86亩土地均未退还集体参与重新分配和调整。涉案争议土地在2001年,刘建平交给同社农户李洪文耕种。2002年春天,李成要求耕种该块土地,因当时是一母两父弟兄关系较好, 刘建平从李洪文处要回土地,交给李成耕种。
本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重要书面事实证据,西关村保管的西关村三社土地调整前的土地面积表1999年9月8日马郡滩水库修建土地面积摊派的资金,工日、石料分配表。和西关村三社土地调整后的土地面积表,2001年4月10日、2001年9月25日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提留和乡统筹分推表,
西关村保管的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西关三社2002年9月18日农村税费改革定亩、定产、实税表可以充分证明许爱兰、文新春、张永万非农业户口依法退出承包地,和西关三社73户农户有72户农户的签名盖章;刘建平一栏没有签名盖章 (当时的村长让我签字说三社有72户都签民盖章,唯有我没有签名盖章),我当时就指出我的一栏我的土地面积有问题,(他们备注十年不要地),2004国家对农民进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本人连续多年没有领取该补贴,不间断地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在一审判决中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刘建平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充分证明刘建平的1.2亩土地与李成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代耕纠纷,,与西关村三社重新发包土地给李成(0.8亩土地)和张之富(1.2亩土地)等23户无关。以上书面事实证据充分证明本人与李成(0.8亩土地)等23户农户重新发包土地的稳定局面没有关系,与西关三社的社会稳定更没有因果关系。
因上述资料由有关单位和西关村委会保管,刘建平现提供复印件,并注明出处,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真实的书面事实,应当到西关村予以全部调取。
二,土地作为农民籁依生存的生活资本,调整有着严格的程序,农民没有土地,也没有工作,无法生活。原一审法官李鼎龙,村长将个人矛盾嫁接成群体性事件,(1)仅仅以单方面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西关村当时提交的会议记录”一份,证明会议记录与自己是否申请退地没有任何关系。(2)西关村保管的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西关三社2002年9月18日,农村税费改革定亩、定产、实税表可以充分证明,对比西关三社73户和法院认定58户签字资料是虚假的(系被信访人社长贾高进拿着写好内容的书面材料,利用权利一一骗取个别农户全家签字形成),(3)证据“证人李洪文的证言”,证人李洪文是李成的亲堂叔。(4)证据“张之福的笔录”,本人的0.5亩土地让其代耕。上述证明及农户签名的资料可信度在哪里??法院却将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定证据失当。在没有本人书面退地申请的情况下,一审庭审笔录中法官弄虚作假将西关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认定(证明内容:本人有书面退地书面申请,在庭审记录中本人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有本人的书面退地申请,本人不服,二审法院又在再审中认定没有本人的书面退地申请.
上述书面事实证据和国务院的政策法律规定应该在本案中予以适用,一审,再审法官索取贿赂(未遂),利用职权诱使本案冤假错案,土地作为农民赖依生存的生活资本。农民没有土地,也没有工作,无法生活。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单方面断章取义套用其他虚假的依据,是为了维持一、二审审判决的既判力,而恣意妄为的枉法裁判而耍流氓。认定本案个人代耕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生效时间之前,认定国务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书面事证据不能适用本案,法律和法规成为一纸空文,而违反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4月30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最终做出了错误的冤假错案判决,因此恳请张掖市政法委韩正明书记,请求调查西关村三社村民都清楚村民李成的亲属在一审期间向临泽县人民法院原一审法官李鼎龙行贿的违法行为,请求到西关村三社暗访。调察事实真相详情,审理本案,提高和树立法治权威,司法无小事,国务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书面事实证据应在权力之上,对目无国务院的政策法律规定和书面事实依据,将个人矛盾嫁接成群体性事件的个人将依法惩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才能体现社会和谐,最终体现法律的司法权威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法律一个尊严。
此至
张掖市政法委韩正明书记
申诉人:刘建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15309368245
附:本案证据20张
1.本人因李成原地修建住宅时与西关村长和社长有矛盾纠纷时任县长签字的证据一份;
2.西关三社72户签名盖章证据四份,农转非依法退地和预留机动地共同发包给了被申请人李成等23户,发包前证据一份和发包后的对照表2份;
3.本人1998年第二轮承包合同一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
4.本人与被李成受理案件通知书(2007)临民初字第254号一份。法院欺骗本人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07)临民初字第254号一份。
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份,西关三社部分村民的签字身份证号6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51158……(甘肃)
提问时间:2012-04-0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