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关于租房押金退还

关于租房押金退还 您好,2016年7月因房子属于部队物业需要收回,二手房东要求我们搬走(本人合同已到期未续签交租继续住),因当时押金条未找到,本人提出写份押金条丢失的证明给对方,把押金退给我,但对方不同意,说一定要押金条。在8月的时候押金条找到了,但对方不给退押金说过了时间。

租赁合同上有一句“合同期满,在乙方(本人)缴清水电费、垃圾费等所有费用后3天内甲方讲押金退还给乙方”,押金收据上写了一句“此单为财物票据,不可丢失,退房收回”。

请问此类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对方是否应退还我押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4605……(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10-11 16:3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