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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合资经营(内资)的效力问题

国有划拨土地合资经营(内资)的效力问题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需要政府批准,否则根据最高院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起诉前没有取得批准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其地上物作为出资,与另一方(出现金)合资成立新公司,该合资经营协议是否受制于该司法解释,有没有相应案例?急求高人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tdu(浙江)
提问时间:2012-03-31 05:1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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