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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村委会自用的屯长职务侵占的问题

关于农村村委会自用的屯长职务侵占的问题 一个村有五个自然屯,每个屯村上都自用一人为屯长,村支书当时在会上给每个人分了十亩地做为每年工资,并说这地你们种就算工资,不种算村上机动地。这五人因都没有种,也没有跟村上说,只跟二屯屯长说不种了,2004年至2009二屯屯长以自己名义分期把这些地卖给别人,合同期限是2012年末,得款三万元自己占有,2009年后该人不再担任屯长,原二屯屯长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iygh(黑龙江-绥化)
提问时间:2012-03-2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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