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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退休干部因被非法克扣退休养老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机关退休干部因被非法克扣退休养老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请各位专家律师帮助我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本人于2000年1月起诉南充市及高坪区国税局非法克扣、少发退休养老补贴一案,经一审、终审、复审均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或“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或“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为由,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2011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后,省高院来信来访回复函仍以“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但是,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只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切管理行为,我是早已退休年逾八四的老人,一切“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与我毫无关系。而且所谓“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根本找不到此项规定,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0年编印出版、“编者”在“前言”中早已说明“仅供读者参考”、毫无法律效力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第四条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中的“等”字的释义:“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亊管理行为”的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五)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本案既是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又是属于一再适用毫无法律效力的《释义》作为裁定、回复的依据,显系适用法律错误。完全符合裁定再审条件。为此我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省高院和一、二审法法院的错误回复和裁定并依法裁定再审和准予受理我的合法起诉以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不知可否?请关心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家律师帮助我,该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剑指邪(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12-03-28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