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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力得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国土资源局、九江浔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变更登记行为案”有感

“江西九江力得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国土资源局、九江浔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变更登记行为案”有感 1.请问:以上说原告未到场办理变更手续,所以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的手续不合法。要是有委托办理公证书,然后原告如不到场,那这手续是不是就合法。
2.典当管理办法有一句话“典当物超过叁万的,不能自行处理”,不知与本案是否会冲突。3有人用国债券、承兑汇票等作质押,当期满时再稍加利息后并直接作为还款,这样的情况是否合规?本行是否有直接处理权?请各资深律师给予解惑,不胜感激。本人谢基武,联系方式015800625088邮箱:qiangwen888@126.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angw……(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3-2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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