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关于火灾车辆报废及补贴的问题
关于火灾车辆报废及补贴的问题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的车辆是在嘉兴着火报废的,起火原因不明。后经协商,同意4S店将该车出来报废。但是现在4S店将我的车拖至杭州报废,而不是拖至嘉兴回收企业,而且4S店未经我的允许,私自将我这辆火灾事故车辆分解,拆下发动机等部分零件再利用(车辆着火部位在后部,车头完好),然后再将我的车子拖去杭州回收企业进行报废。车辆回收至今,已经将近2个月了,4S店一直没有去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嘉兴车管所网站上查询车子的车主也仍然是我的名字,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违法?
另外,请问火灾车辆报废注销可以有多少补贴?我车子的排量是1.4L。4S店从未告知我有补贴这回事, 这个补贴到底是给车主还是给汽车回收企业?如果补贴是给车主,4S店能不能冒领我的这个补贴?我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该补贴?
现在杭州汽车回收公司未在7日之内上报注销申请,杭州车管所也未在1日之内上传至嘉兴车管所,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车辆报废注销证明,至今还未出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ppyn……(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2-03-26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