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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己及他人损害雇主的责任问题,根据第九条所说连带责任追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雇主无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己及他人损害雇主的责任问题,根据第九条所说连带责任追偿,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雇主无 甲有雇员A和B,甲将车交给有驾照的A,A工作后又进行私自活动,(无证据证明),A将车交给无驾照的B,A坐副驾驶.后车追尾,出车祸,全部事故责任在AB这方,B重伤,A死,问在此次事故中对A的死B的重伤雇主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如何划分责任?依据又是什么?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曾夫子(宁夏-银川)
提问时间:2010-02-16 19:2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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