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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与化工总厂的仲裁请求哪个合法,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研究院与化工总厂的仲裁请求哪个合法,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某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邀请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其施测1∶1OOO比例尺地形图。1999年1O月12日,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与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就签订合同进行了协商,当时邓某提出:化工总厂的地形复杂,要按高于国家规定的五类地形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费用。李某因不熟悉测绘各类地形类别的划分,答应了邓某的要求。双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月15日,化工总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费用待工程完成后,化工总厂提取全部测绘成果时依次付清;测绘作业最迟在11月20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化工总厂财务处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收费标准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建议厂部变更工程计费标准条款,并暂停支付预付款。化工总厂向有关单位咨询得知合同计费标准远高于当时的测绘市场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便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研究院拒绝。11月15日,研究院电催化工总厂按约先付2万元预付款。化工总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12月10日研究院依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化工总厂违约,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化工总厂随后提出反请求,称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不熟悉测绘地形的划分,虚言化工总厂地形复杂、建筑物多、施测困难,致使李某签订了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示公平,请求裁决撤销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aolo……(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12-03-23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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