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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务纠纷

关于离婚财务纠纷 我于09年10月离婚,当时是因为女方有外遇.我们的离婚协议在关于财产分割是这样写的: 共同的孩子由父亲扶养,抚养费由暂由父亲承担母亲有收入时每月付一千元生活费.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套集资房和存款,双方一人一半,其中母亲的财产无条件给孩子.要说明的是:单位的集资房前期缴纳的房款是在我婚前交的,直到离婚一直没修建.离婚一年后,单位要求第二次缴款时,我办理了贷款,贷款利息是我和现在的妻子承担.直到今年交房,最后缴纳的房款是我和现在的妻子共同承担的.现在孩子的母亲以把孩子接走为由,要求把房子归她,请问她有这样的权利吗?如果通过法律的途径,她能胜诉吗?(房款所有缴纳的钱都是我和现在的妻子共同承担,当时为了尽快办理在离婚协议书上是那样写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2……(四川-泸州)
提问时间:2012-03-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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