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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我认为公安局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严重偏差,期待您的帮助。

我认为公安局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严重偏差,期待您的帮助。 本人于2012年2月1日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婺源县高砂渔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脚部骨折,我爱人(乘坐者)头部受伤,急诊室抢救一周,目前嗅觉失灵,两人均留有伤残。
    现将事故经过陈述如下:2012年2月1日10时20分,本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04省道右侧边缘向县城方向正常路线行驶,遇左前方一辆小轿车(刚刚超越摩托车)突然向右甩变道并紧急停车,阻挡了摩托车行驶路线,被迫采取避让,最终碰上小轿车左侧面摔倒,造成我和爱人同时受伤。
    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此事故,当事人程桂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立翔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但事实上,事故缘由是由于行人横穿公路引发事故主要原因,导致小轿车紧急避让处置不当(封锁了摩托车行驶路线),造成第二起事故主要原因,本人驾驶摩托车是沿右侧公路边缘路线正常行驶,与小轿车不是前后尾随,不存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本人无证驾驶、未戴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起事故不应拆分二起转驾事故责任。
    我认为公安局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严重偏差,期待您的帮助。
    争议问题有几点:
    1、难以界定小轿车是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还是摩托车尾随行驶。
    2、事故发生路段为双向单车道(8.5米)路面,小轿车与摩托车虽可各行其道同向前后行使,但交通条例规定单车道前后行驶车辆,只认定尾随,如有碰撞判断追尾。
    争议疑点:小轿车车速要比摩托车快,认为不是超车时段不可能慢车追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ecesi……(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2-03-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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