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工程欠款问题
工程欠款问题 我把我的问题完整写下来,一字不漏,求帮助,我欲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还款及按贷款利息计息,自工程竣工之日期计息,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一:起因:1:2000年,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德斗)开发新繁东湖商场,由新繁城建建筑工程公司冯文华承包,刘跃祥分包部分工程,工程于2001年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紧张,欠付冯文华工程款,冯文华以开发商原因欠付刘跃祥相应工程款,刘跃祥不得不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及人工工资,后来刘德斗通过承包人冯文华分次给付了部分上述款项,但仍有285706.00元未付。2004年6月,刘德斗,冯文华,刘跃祥三方经过协商,此款项由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德斗直接付与刘跃祥,三方签字盖公章。
2此后,开发商到处躲债,不见踪影,2011年,开发商刘德斗露面,开发一处商住楼。
3:2011年4月刘跃祥与刘德斗再次协商还款事宜,并制作一份欠款清单表,刘德斗承诺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并在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字样后签名按手印:,但未盖公司印章。
二:发展:至2011年12月31日,刘德斗仍未还款。
证据1(三方协议)原文 协议
新繁东湖商场部分工程由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新繁城建建筑工程公司冯文华承包,由刘跃祥具体施工承建,现欠工程款贰拾捌万伍仟柒佰另陆元正(285606.00元),经过三方协商,此款由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付与施工承建 人 成都市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德斗
承包人:冯文华
施工承建人:刘跃祥
2004年6月18日
证据2
欠款清单表
成都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前欠款清单金额为285706.00元大写:贰拾捌万伍仟柒佰另陆元正
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此款
繁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刘德斗(手印)
同意:刘跃祥(手印)
2011年4月5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d8308……(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3-20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