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两孩子还在小学读书)驾驶货车与原告(两孩子已成年)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双方均系贵州农村户口,原告治疗费用11万元,被告已支付9万(因家庭困难,全部贷款,就连养家糊口的价值几千元的货车已变卖),治疗终结出院后,取内固定手术还未发生,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原告要求高额赔偿和被告的实际经济困难造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后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提供村、居委会证明在城镇居住。无固定工作(从事零工,在城镇和农村不定)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其在诉求伤残赔时依据《贵州省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对于受害人户籍上虽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诉赔。该指导意见第四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应当同时具备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条件,二者不能或缺。被告可以依以上法律依据驳回按农村标准计算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93762……(贵州-黔西南)
提问时间:2012-03-20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