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辽宁省有关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最新文件是什么?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为本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其丧葬费为本企业四个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按死者生前所领取的离退休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国发(1995)32号文规定的升资额及历年升资额之和为基数,计发十个月标准的一次性抚恤金。 国发[199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 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