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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吗?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吗?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08-21晚8时许,我去光明路农家菜馆找车主交车,之后便在那留下与几位朋友在马路边吃饭。饭中没多久,一个桌上的朋友(第一次见我们以前不认识,后来才知道叫刘志宏)要打车回家,我便走到马路的对面去帮他打车。不一会,一辆车号为冀BT8157的出租车在我身边缓缓地停了下来,我边打开了副驾驶的车门,边叫朋友一起上车。当时,出租车是停着的状态(我有证人证明),大家往我这里走时,出租车不知因何缘由突然启动加速行驶,我本能的抓住了车右侧两门之间的竖梁,如果不抓住竖梁的话,我便会死于肇事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冀BT8157的车轮之下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被肇事司机利用交通工具出租车拖出三十多米远后才停车。在这个过程中,出租车走S路线,试图把我给甩出去,我喊叫,朋友也喊叫,出租车行驶三十多米后才停车,致使我倒在了车的右侧,导致我左足跟骨前结节及舟骨闭合骨折,左足背皮肤裂伤,足踝部大面积皮肤部剥脱伤,双膝部、右臀部、右足部及左前臂等多处皮肤挫伤。在唐山市第二医院(骨科医院)治疗外伤二十天后出院,因没钱再支付医疗费用,故回家养伤。
     肇事司机说没有看见我,他停车,我打开车门后,我的手还在右驾驶门那;还有说我扒的他的车,他既然知道我扒他的车,为何不立即停车,反而将我拖出30多米远后才停车;再有在拖行的过程中,我不可能任其拖行不喊不叫。我一直以为,犯了错伤了人都不要紧,关键是要有一个诚恳认错的态度。该车肇事司机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不但不认错反而倒打一耙,这着实令人很气愤。我与该车司机无冤无仇甚至根本也不认识,如果说他蓄意伤害我的话,连我自己都纳闷;他停车后在我没上车之前又突然启动,也许是因为他疲劳驾驶或者心不在焉或者脑袋里在想别的事情。可是,在被拖行的过程中我拼命的喊停车,该车不但没停,反而跑了30多米的曲线企图将我甩掉逃跑。我当时的位置不是在车尾,而是在副驾驶一侧,作为一名特殊职业司机不可能看不到!这时候再说该车司机没有故意伤人是再也说不过去了。当时车速很快,我也很害怕,如果不死死的抓住车很有可能我的命就没了。2011年11月03号在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我被评定为轻伤。
该车肇事司机明知在乘客未上车前突然启动车辆会给乘客身体造成伤害,而他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曲线行驶,直接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构成了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该车司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该车司机拒不认错、倒打一耙的态度,我向公安机关报警 。    案发当晚110的民警(友谊里派出所)先出的警,后122的民警也来了,(唐山公安交警八中队出的警)。我们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故意伤害),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调查取证也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多次向友谊里派出所移交案件。我爱人和事故处的民警去友谊里派出所有四次之多,我自己在爱人的搀扶下也去了几次,希望他们接收此案件,可是出警的友谊里派出所不予受理,即不说明不受理的原因也不给出具不予受理的文书。我们向派出所报案也没有进行调查。接待我们的办案人员只是说:出租车没有主观故意,和我们没有仇恨,构不成立案的要件;我不明白,是不是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立案呢?这个主观故意难道仅凭出租车司机个人所说而决定吗?即便是肇事司机开始时没有伤害我的故意,可在行驶过程中也有了想利用交通工具(出租车)甩掉我的故意,也应当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友谊里派出所的不作为导致肇事司机逍遥法外,我受伤住院所花费的万余元医疗费,给我及家人在经济上、身体上和精神上均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好运相随61……(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2-03-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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