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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共同拥有一间屋,奶奶先于爷爷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爷爷在生前做了公证

爷爷奶奶共同拥有一间屋,奶奶先于爷爷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爷爷在生前做了公证 爷爷奶奶共同拥有一间屋,奶奶先于爷爷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爷爷在生前做了公证,房屋产权平均分至四个儿子,公证是13年做好,小叔11年因手术至残无法自理,12年已领取残疾证,其配偶与女儿均有正常生活能力,婶母说奶奶在生前收到小叔2万钱,说是买爷爷奶奶的屋(当年房价是3000元/平米左右,房子50多平米),房子应该全额归他们,但给钱一说并无任何资料证明此事,只是单方说辞。又提出继承法中“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认为公证阐明的平均分配产权无效,基于已做公证的情况下,继承法中所提到的是否会生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09-15 22:3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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