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南宁8级工伤赔偿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
2009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140元,月平均工资2678.33元。60%是1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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