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您好!我遇到一个很大的困扰,希望可以帮助我。

您好!我遇到一个很大的困扰,希望可以帮助我。 您好,打扰您了!我遇到一个很大的困扰,希望您可以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助我一下。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有一套房子,从2007年10月份,我把它出租给了我丈夫的一个同事,考虑到他家庭的条件比较困难,我也是以相对较低的房价出租给他的。
09年初,由于我本人和我的丈夫健康状况都不是很乐观,于是决定在09年10月,也就是租期到时把这套房子给卖了,筹集资金为以后手术费用做准备。
当时,我丈夫的同事,也就是承租人,得知这个消息后,告知我们他想购买这套房子,于是,我们在2009年9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收并取了定金¥141000.00。
在他交付定金的当日,他很不放心,要求我们在收条上注明“如果后悔不卖房,此房款作为6年房屋租金”的字样,但此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租赁合同。
此后,他并未履行我们双方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以房价太高,超出他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其余尾款。而我们也就以我们双方之前所约定的,将¥141,000.00作为六年租金的预付款。
2009年12月由于我丈夫的健康状况继续恶化,之前收到的¥141,000.00相对于巨额手术费用而言,仅仅是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寻找下一位买主,以筹备资金。2010年2月于女士希望购买我们的这套房子,并开出了我们比较满意的价格,随后,我将此事告知了他,希望他能够理解我们的处境,搬出这套房子。而且,我们也承诺给予他一定的时间并帮助他找房子。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他却以我们承诺出租给他六年为由拒绝搬出。然而,我们并未就出租的时间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由于于女士急需此套房,经与于女士协商下,决定一边办理购房手续,一边与他协商,请他搬离此房。并且于女士也答应可以让他住到三月底。在这段时间里找房子。
2010年2月5日,我们接到一份律师函,该函声称我们收取了¥141,000.00定金及首付款后不愿将房屋出卖给我委托人,属于违约行为。我们感到很气愤,明明是他们不想买房,现在却污蔑我们。在律师函的最后提出他们的要求“我委托人要求按此条款履行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从2010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止,每年房屋租金为235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委托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是否如他所述是属于违约行为呢?我该如何捍卫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通化 王女士
2010-2-7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hamCh……(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02-07 14:06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