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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住房维修基金产生的问题vip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住房维修基金产生的问题 首先感谢百忙之中抽时间答复我问题的律师。
下面就我的案例,我简单的描述下,今年3月,我母亲将我父亲名下的一处房产卖给一位刘姓女士,1月2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对方一小部分订金后,口头约定3月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双方因为住房维修基金问题发生分歧,没有达成交易。对此,我想咨询律师几个问题:1,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住房维修基金由哪一方支付?2,合同中并没有提及住房维修基金,但是提出我方的房产应手续齐全,那么,请问,住房维修基金应该算在房产交易中的手续么?3,合同不是在房屋买卖中心签订的,而是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随即签订的,由买方刘某手写两份(并没有用复写纸),双方对两份手写协议共同认可。协议上有双方的签名及手印(买方手中的协议印有卖方的手印,卖方手中的协议印有买方的手印),像这样草拟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用吗?4,买方刘某说因为房屋交易没有达成,其母亲为此心脏病发,要求我们对其母亲负责,请问,卖方应对刘某的母亲负责么?
再次感谢答复的律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吴奕锦(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2-03-09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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