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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我与丈夫均属再婚,他带一儿我带一女,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与该地办事处签有回迁安置房协议,安置分为两期,

我与丈夫均属再婚,他带一儿我带一女,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与该地办事处签有回迁安置房协议,安置分为两期, 我与丈夫均属再婚,他带一儿我带一女,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与该地办事处签有回迁安置房协议,安置分为两期,一期分配一套我们让与其父母居住,二期尚未分配。由于感情不和,我现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定我与女儿的安置房份额的归属权,法院以安置房不实际存在为由不予判理,请问安置合同不能作为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yida……(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3-06 18:2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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