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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三年后要求补交房款优惠差额,我该补交吗?

三年后要求补交房款优惠差额,我该补交吗? 2009年,开发商与报社之间串换房子,用以冲抵楼盘广告款。随后报社为了套现,将房子以串换价的9折对外发售。因价格比市场价低了10%,很有吸引力,所以我在2009年8月以约60万元(串换价约65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但今年,报社发来通知,称“根据审计决定,要求我补交优惠的那5万元房款,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问题:
(1) 当初报社以9折卖房,我是冲着优惠去的。现在房子我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入住一年多,但(购房3年后)报社出尔反尔,要求补交之前优惠的款项,这样做是否合理?
(2) 报社声称的“国有资产流失”,我觉得过错不在我,而在于当初报社是主动以9折优惠发售的,那么,这10%的优惠,我该给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i-04(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2-03-0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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