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工程违法分包,责任如何承担
工程违法分包,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9年6月黄先生与李先生一起合伙与万先生挂靠的D公司签订了某燃气管道工程承包合同,(注:工程是由A公司招标,B公司中标,B中标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了C公司,C公司再将管道工程一部分分包给了D公司,另一部分分给了E公司,BC均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工程价款,由于该项目是由万先生从C公司获得,于是挂靠D公司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万先生抽取价款67万元,支付给D公司20万元挂靠费用),由于工程接手后,黄先生与李先生认为单价太低,无法完成,期间由于前期给付合同价款D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于是黄先生变以D公司违约提出解除合同,但由于万先生允诺保证不让黄先生与李先生亏损(未签协议),于是基于信任,黄先生与李先生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了机械设备各5台,用于施工,工程结束后。按照原合同价款,根本无法支付机械设备的租用费用,黄先生与李先生要求万先生兑现承诺,遭到拒绝,现10台机械设备的所有人要求黄先生与李先生支付租用费用!
问题:
1、 如果黄先生与李先生承担责任,那么二者是否会因为合伙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机械设备所有人可否起诉要求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3、 B公司的转包、C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转包分包?
(1) 如果不是,黄先生与李先生的损失应当怎样降到最低?
(2) 如果是,那么黄先生与李先生和万先生挂靠的C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可否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租用设备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能否根据这一条款,没收万先生与D公司的67万元的违法所得,若没收是应有工商局没收还是建委没收,没收所得能否用于支付租金费用?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87yi9(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02-02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