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证杀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是时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经鉴定确定。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并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定或残余病态意识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便会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患者就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实施并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所以,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该人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还是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该人被无罪释放时,公安机关应当向你们出示对该人的病理鉴定的结论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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