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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是否需对另一方合作前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方是否需对另一方合作前债务承担责任 甲企业系一贸易公司,乙企业系一洗煤企业。甲乙双方达成合作协议:1、由甲企业以贸易形式提供原材料采购资金,在银行以乙企业的名义设立专用账户,用于煤炭采购,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合作结束后资金仍归甲企业;2、乙方利用自己的设备场地等进行洗煤加工;3、甲方对乙方合作前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合作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价款1000万,后甲方将该1000万打入乙方账户。乙方用该款购煤炭2万吨,准备生产。这时乙企业在合作前的债权人丙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该2万吨煤炭,法院将该煤炭全部查封保全。甲企业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
请问:甲企业对该煤炭是否享有所有权?法院能否保全该煤炭?甲企业投入的1000万元能否被当做乙企业的财产被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贾明律师(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2-20 19:4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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