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缴纳房产证税费用和面积差异、房产商逾期交楼可否维权要求赔偿违约金问题
缴纳房产证税费用和面积差异、房产商逾期交楼可否维权要求赔偿违约金问题 我具体要咨询的情况是:本人在2011年4月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02.4平方米(房产证写的是102.31平方米)的复式楼为首套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1、办理房地产证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费用(以房产管理局的收费通知票据为准),请问办理房产证税费一般包括哪些?
还有,按购房合同写的是2012年1月15日前交楼,但到目前为止房产商的工程都还没完工交楼,打电话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说因为还有很多房产税什么之类的费没收齐,估约4月才能交楼,我觉得,这不能成为延迟交楼的理由。下面是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楼的条款,请问我们业主可以维权要求房产商按照合同赔偿违约金吗?《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2 年01 月15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3、4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如买受人的;
2、施工期规划建设部门要求改变规划设计的。
3、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此项空白
最后,关于面积差异,购房合同写的是102.4平方米,房产证写的是102.31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上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面积差异百分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希望能够得到您详细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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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unnyg……(广东-河源)
提问时间:2012-02-20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