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原本是登记在儿子名下,而父母与儿子仅协定了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包括婚后的儿媳和公证书。
但是父母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儿子将约定的部分产权归还(儿子的处分权仅限于儿子所有部分),或者可以要求儿子因违反协议承担赔偿损失。 我的补充: 2012-02-20 16:03
如果有证据证明儿子明知父母有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情况,且未支付任何对价,与儿子串通,是可以主张否认协议的真实性的。因为公证书只是对儿子与儿媳协议的公证,证明儿子和儿媳共同认可对房屋的共有。如果确有相反证据否认这种共有关系,并不一定需要撤销公证,可以直接以其他证据主张房屋权利,请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追问:再次请教,1,儿子给父母写有收到父母12万元购房收据,收据注明父母有新房居住权,有新房按出资额比例的部分所有权。父母并有分三次转账共12万元付款给儿子的银行出具的凭证。父母还有新房的居住证。据此能否向司法主张父母对新房的部分所有权。请教2,新房装修完后儿子办结婚证,小夫妇在夫妻房产协议上写﹕因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经双方自愿协商上一致,达成协议为,上述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而父毌认为实情是,父母出首付购房款4万,出装修费8万共12万元。儿子出首付房款10万,出装修3万共出13万元。准儿媳未出购房款,装修时岀款4万元。而从购房到装修,时隔3年,房价己涨一倍。因此,父毋认为,夫妻房产协议中的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是不合实情,是虚假的。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不合情理,对父母,对儿子,是显失公平。父母因此可否要求撤销这个经公证的夫妻房产协议。
回答:如果父母对房屋产权的归属有争议的,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通过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权利。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公证事实不一致即可,不一定要撤销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