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 : 我在去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在路上被邻居咬伤左手小手指,经医院诊断为小指错位骨折,共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我做了法医鉴定,鉴定为轻微伤,建议修养70天,我于2012年1月11日起诉到法院立案,法院定于2012年2月17日开庭,但是今天晚上我们南县的律师给我打电话说被告请了律师,申请延期开庭,叫我明天不要去了,我不知道法律上这样可不可以,因为我给了被告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为什么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才通知我,这其中有没有问题,因为被告有关系,在我们南县法院认识人,而我不认识人,请问可以帮帮我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sa……(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12-02-16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