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遭遇木材检查站钓鱼执法
遭遇木材检查站钓鱼执法 律师:你好!
我朋友一车货10立方杉圆木(未办运输证),经检查站工作人员同意先过站,事后再补交400元,说定后,我朋友在2月13日按照该工作人员的指定时间6:00过站,但却被另两位值班人员作出没收全部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我朋友与该工作人员交涉(有录音为证)未果,请问律师我朋友该怎么办,是否可以按《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其给予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ZXSL(江西-九江)
提问时间:2012-02-16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