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酒后因发生争执拿刀至他人死亡
酒后因发生争执拿刀至他人死亡 死者(杨福德)是在单位工地自己的房间和大厨喝酒,(酒是工地经理给大厨的)凶手(王浩)及单位领导在另一个房间陪甲方喝酒。凶手酒后回来与死者发生争执,经单位领导劝解双方各自回房间休息,凶手二次拿刀冲进死者房间将正准备睡觉的死者用刀捅入心脏,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现单位不负责任,凶手因经济困难无法给与死者适当的赔偿,请问现在单位,凶手,以及参与喝酒的人有什么连带责任,因负什么法律责任?将如何赔偿死者家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ngfa……(青海-西宁)
提问时间:2012-02-16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