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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有笔公司欠款他签的自己的名字,这笔欠款当时就付了货款,公司也记了帐,并且债权人肖某两次在公司领了高额借款利息,如今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肖某以他老婆的名义告我们夫妻两是个人找他借款,由我们夫妻偿还,因为当时借条由债权人自己执笔,他在债权人上写的自己老婆的姓名,而我老公根本不认识他老婆,所以公司记帐上记的是肖某的姓名,他现在却说他老婆的借款与他的借款是两笔帐,也就说他老婆借给我们十万元,公司借的是他另一借款,其实只有一笔借款,这场官司在一审中,法官把借条日期故意误写成4月20日(实际是4月30日),而公司在4月28日在工商部门登记,以此为由说我老公还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否定了所有证据,在二审中,法官判债权人在公司领的利息是另一笔借款利息,与他老婆的这笔借款无关,我们在一审中就出具了证人证明当时是肖某借的款,而且当时在银行就直接付了货款,他老婆从未出过面,在一审和二审中也从未露过面,我们在法庭中出具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他们夫妻的结婚证明、公司财务记账凭证、肖某的两次借款利息领条、当时借款时在场证人,对方就一张借据,对于他的主张也无任何证人证据,就因这个债权人是一名律师,他的父亲原来是市委的一名领导,他跟法院的人都非常熟,这样的冤案我们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竹露荷风(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0-01-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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