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事情可能对你不利,法律明确规定:婚后父母为自己的小孩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赠与给自己的小孩一方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子应当是共同财产。
另外,从当事你们结婚的年龄和工作时间及待遇来分析有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这个不需要证据证明,一般推理可得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
如有证据证明是你父母出资,房子可以不给她,否则需要依法分割。
你好,本案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现简单提供如下个人看法,供参考:
一、我倾向于该房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此房屋属于房改房,在房改之前一直是你父亲的名字,这时是你父亲或者父母与单位存在一定租赁关系,原产权归单位,房改房后变更了产权人,按理说,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而分配给职工的,既然原租赁关系主体为你父亲,则此房在房改后应落到你父亲名下,当时你父亲去世了,则应落到你母亲的名下,因为房改房必须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按规定,房改房需过五年后才能转让或赠与的。但是现实中直接落到了你的名下,虽然当时落到你名下存在瑕疵,但此瑕疵不足以否定落到你名下的有效性的认定问题。如果当时落到你母亲名下,就不会发生本案的争议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你们于九二年结婚,九三年将该房改房落到了你的名下,那么这时就给你妻子留下了争取财产的把柄。根据物权法等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现实中多以房产证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加之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解释(三)(婚三)实施前,婚二规定此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要平分的,但是婚三出台后,根据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婚三并没有对此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及适用问题像婚二一样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我认为,既然有该条规定,本案就应适用婚三的规定,具体原因因无法展开故在此不予具体分析了。也就是就,此房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你妻子无权要求分割。其实司法实践中多是这样掌握的,现提供如下两个案件,供你参考:《官某某诉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902《婚姻法新解释不能溯及既往》//news.hexun.com/2011-09-07/133180963.html?from=rss,在此一提的是,《婚姻法新解释不能溯及既往》中的观点我认为是有问题的,主要理由是婚三只是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规定的具体性的司法解释,婚姻法80年颁布,01年修正,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的。
二、着重谈几个问题
1、既然离婚案已起诉到法院及有五年时间未下判决,我想与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有一定关系。从案情介绍中看,你太看重对方律师的观点,加之法院受婚三新规定适用上的变化影响,被对方“牵头鼻子走”了,我想你不必过于担心,要从战略上藐视,战术了重视。既然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其实就已占主动了,建议对此房屋归你个人所有的问题着重应对。
2、案情中称,对方律师称房子本身是分给你的,我想,对方律师的思路就是为了规避前述分析,害怕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那么对方就分不到房屋一半的份额了,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方当然有权要求参与分割,如果说成是你母亲参加房改为了避免日后过户的麻烦而直接落到你名下,那么经前述分析,则既属你的个人财产,对方就分不到了。据此你的着重应对点是证明该房改房其实是单位分配给你母亲的(父亲已去世只能系分配你母亲一人),所以在本案判决前尽量尽快取证(越早越好,否则可能面临诉讼上的风险,具体在此无法说明白)。虽然你称没有留下什么证明,但是因房改房的分配是经很多程序及部门的,一是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一是房管部门,可向他们取证,要求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到房管部门档案室查询该房屋的原始档案,应该是很价值的,并提供给法院;再比如,到所在单位档案室查询有关材料,或者找当时的经办人员等;再比如此房房改前你父亲或者你父母与单位存在租赁关系的证据等。至于证据形式包括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在此无法针对性展开分析了。
3、退一步讲,即使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你称对方不要女儿不承担任何费用等,在离婚案件中是要结合案情具体情况结合所有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分割财产的,据此对方也不应得到一半的产权份额,你应多得一部分。
以上初步意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还有任何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祝你成功。 我的补充: 2012-02-08 10:09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该条规定已不适用。
要提交有关证据,证明该房是你父亲长期承租、是你母亲出资参加的房改。然后就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认定为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障碍应该不大。但不是你在这里咨询能够解决的,得找个好律师代理你参加诉讼!
你好;1、原来的福利房的政策和原则,是谁分的房屋不重要,谁实际居住很重要,谁居住就有权利房改买断的;2、所以我认为根据房改政策和司法实践,法院可能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3、你母亲出资买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可以视为借款给你们;4、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扣除房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进行分割、5、你现在需要的是你母亲出资的证据或者是证人证言;6、建议你同意法官的意见,进行调解,扣除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当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房产应当是你父母的财产。对方主张是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也是赠与给你个人的,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方无权分割。
建议让你母亲起诉你,打一个房屋确权的官司,这样因为你们的房子权属有纠纷,法官在审理离婚的案子时,有可能对房屋分割要求另案处理。房屋确权关键还是要去房管部门调取当时房改时的登记材料,以及你母亲出钱购买的支付凭证等。
你好!本人认为这房屋属于你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你需要证明房子是你父母出资购买的,否则需要分一半给对方。
这个房子应该是由你父母工龄计算买断的,不应该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先打一个确权的案子之后再分割。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现在的证据似乎对你不利,建议采取釜底抽薪之策,撤销这个房产登记。根据但当时房改政策,房产证办到你名下,房产部门是违规的。建议你的哥哥或妹妹做原告起诉房管局,撤销该房产登记行为。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有证据证明是你父母出资,房子可以不给她,否则需要依法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如果能证明当时是母亲出资赠与你的,房改房登记在你名下,那么按婚姻法司法解释3规定,那么这作为你个人财产是有依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你女仡如你抚养,对方需出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抚养费一般是对方收入的20
5至30%。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为佳!
有证据证明是你父母出资,房子可以不给她,否则需要依法分割。
个人认为该房属于你个人财产,但物权实行登记主义,建议撤销该房产证。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你的问题建议来电咨询
委托律师办理。
建议协商解决,各退一步。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可以接受调节。但要求妻子出抚养费。
找个合适的律师介入吧。
这个房子是由你父母工龄计算买断的,具有身份关系,可以认定是你父母买的然后赠与给你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不应该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先打一个确权的案子之后再分割。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你好,应当为你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
你好!
婚姻法解释三对你是有利的,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应表明是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所以你妻子应该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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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面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