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怀孕4个多月.因性格不和.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求赔偿金高并带有要胁.请问怎么办
男女未经登记即进行同居的,不是夫妻,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你如果现在发现女方有问题,双方性格不和,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对方进行任何赔偿。
当然,对于同居期间如果取得的财产,应进行分割,一般平均分配。
最后,对于怀孕的小孩,劝女方进行人流,因为未结婚办不到准生证,违反了国家的计生政策。
希望以上的建议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2012-02-07 11:57
你现在最好的方法就是冷处理,不见,不问,不争吵,也就是不接触,更不要进行任何赔偿。
如果女方执意要生下小孩,大不了支付一半小孩的抚养费,仅此而已。
法律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
要求赔偿很正常 法律无规定 毕竟有伤害 并非要挟
您好!提供一个案例给您参考!!!觉得满意,请予采纳!!!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张函(化名)未婚生子,将前男友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孩子的父亲赔偿医药费和孩子生活费,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法官说,张函是自愿,因此不支持她的精神损失索赔。
张函,今年23岁。3年前,她认识了小她一岁的李楷(化名)。两个人互有好感,谈起恋爱。去年,张函发现自己怀孕。她说,多次找李楷要钱做流产,李楷都不给,导致她今年产下一子。经过鉴定,孩子的父亲是李楷。因此,张函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医药费、生活费等2万余元,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李楷辩称,他确实与张函交往过,但张函提出分手,双方已停止恋爱关系。他表示,同意负担合理费用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曾调解,张函将孩子送养,李楷一次性补偿她3万元,协议签订后因张函反悔,未能履行。
法院认为,两人都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李楷并不构成侵权。因此,张函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张函生育和抚养其子已支出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予负担,因张函无经济收入,李楷按70%的比例承担相应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