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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违法后的民事赔尝问题

精神病人违法后的民事赔尝问题 案情
原告陈明会,张明明。张是陈的孙女。
被告钟祥发,钟万江。钟万江是钟祥发的唯一的儿子。

事件:2010年11月,钟祥发因精神病(有公安机关、医院的的鉴定)发作,将陈明会打伤,将张明明强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转精神病医院医治。于2012年1月由镇政府通知,由其亲戚接出医院,发现钟祥发已痴呆。钟祥发是农村贫困户,住房破烂。没有任何经济能力。其父母妻子均已死亡。其唯一的儿子钟万江,1993年2月生,案发时不足18岁,在一职高上学(2008年7月入学,2011年7月毕业),当时在外实习。
现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尝医疗费护理费计1万元,两者的精神赔尝费30万。
    
    问题:作为被告的钟万江,是否要承担赔尝责任,如果要承担,大约是多少?被告刚接到起诉书,应当如何应对?应提供哪些有力证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钟老师(重庆-綦江)
提问时间:2012-02-0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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