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怎样举证老二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和时效未过
怎样举证老二享有继承权的事实和时效未过 行政行为做出时没有通知我方,一直到其他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才知道这个行政行为,所以方作为共有人要求其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对方却以我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件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案件
我爷爷89年去世后留有平房六间土地整理时95年底土地所未通知所有的共有人老大和老二,将该房屋登记在老大和老三名下,没有老二的
直到89年-95年一直是我爷爷的名下
08年老大因孙子结婚需要房子才知道该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和老三名下所有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因没有老二的所以老二要求土地局撤销该错误的行政行为
但是土地局以老二不能提供继承的证据和因所有共有人在同一城市14年来不可能不来往,所以应该知道这一行政行为为由不予以撤销该行政行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sqt(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0-01-17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