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医疗期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合法?
医疗期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合法? 某员工1999年5月3日入职于一家深圳的外商独资公司,且于2010年5月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2012年2月5日已在公司工作满12年,法定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
该员工自2011年2月27日开始请病假,每月递交病假单。
该病假单为经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同意,附有某小区医院同一医生开具的证明,医生证明其患有压缩性椎骨折。该病假单在公司制度上认为是有效病假单。
经查,该员工的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金额已所剩无几。
最后一次病假条申请病假到2012年2月5日
且他在递交病假条时表示在外地自己建了公司,2月5日之后不会回来公司上班。但该员工在外建公司的证据采集很困难。
公司曾要求他提供病历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他说当初医疗诊断拍的片子及相关病历资料丢失,无法提供。
公司自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共11个月已每月按时支付他:
工资总计:28455元
个人交的社保总计:3710元
个人交的住房公积金总计:3594元
个人所得税总计:347.22元
问题:
A.以下两种方案的操作是否合法可行?
B. 如有不合法的地方应怎样改进?
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该员工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是否必须支付医疗补助金?如果必须,则医疗补助金应当支付多少?
方案一: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等到2012年2月5日他的病假单失效后,2月6日电话通知其来上班
2月6日未上班,记旷工一日
2月7日未上班,记旷工两日,
按他签字过的员工手册的规定:
旷工两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将导致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2月8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话通知并当日邮寄给他。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该员工因旷工两日,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与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日2012年2月8日。
最终支付他:
2月1日-2月5日,3个工作日的病假工资281.38元,将于2月28日打入他工资卡中;
2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272元系统自动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月全月社保个人部分340元系统自动入账;
共计893.38元。
方案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按12个月的医疗期满,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到2012年2月29日。
2012年2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话通知并当日邮寄给他。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
该员工自2011年2月27日休病假至2012年2月29日,因法定医疗期满,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日2012年2月29日。
最终支付他:
2月全月病假工资:2228元;
2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272元系统自动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月全月社保个人部分340元系统自动入账;
按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共计12个月的总工资平均数3245.52元计算,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2个月×3245.52元=38946.24元
共计41786.24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ee934……(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1-31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