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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自己经营的一个饮食摊位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当时只是写了一个收钱的收据

我把自己经营的一个饮食摊位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当时只是写了一个收钱的收据 我把自己经营的一个饮食摊位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当时只是写了一个收钱的收据,并注明接手方经营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不允许她经营的话我将退回她的转让费,经营数月后,由于她没钱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额外费用,以及租金,她们双方沟通后转让方主动放弃该摊位的经营权,后来此摊位被物管公司另租他人经营,现转让方对我提起诉讼,要求我返还她的转让金,并赔偿她的损失,这样合理吗?我需要赔偿吗?因为此摊位我也是以相同的方式从他人手中接手过来的,经营了快一年,租赁合同是他人从物管处租出来转给我的,合同上注明不能私自转出,转入,但是我经营了一年,按时交所有费用,一直都没有出过问题。转给她后,是她没交费,主动放弃经营权的,却要求我退回她的转让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贵州-铜仁)
提问时间:2016-08-08 13:1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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